没有“枪杆子”的最高法院,能否与白宫正面对抗?

美国总统特朗普的两个任期中,白宫对司法机关的攻击呈现愈演愈烈的趋势。
早在他的第一任期内的2018年,旧金山地区法院在一起有关非法移民的案件中作出了不利于特朗普的判决后,特朗普就曾攻击涉案法官是一名“奥巴马的法官”。当时,一向不轻易卷入政治漩涡的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John Roberts)就曾罕见地发表声明反驳特朗普,表示不存在“奥巴马的法官”或者“特朗普的法官”。
进入第二任期之后,总统和参众两院皆被共和党收入囊中,特朗普的执政变得更加大胆,也更加热心于向他的反对者复仇。司法机关作为如今特朗普施政最大的阻力,自然免不了来自特朗普的不断攻击。2025年3月,华盛顿特区地区法院的法官詹姆斯·博阿斯伯格(James Boasberg)裁定暂停遣返委内瑞拉移民之后,特朗普又在自己的社媒“真相社交”(Truth Social)上要求弹劾博阿斯伯格法官。此举引来了罗伯茨首席大法官的第二次声明反驳:“两个多世纪以来已经确立了这样一个原则:有关司法裁决的分歧,弹劾不是恰当的应对方式。正常的上诉程序正是为了处理这类分歧而设立的。”
随着特朗普的惊人之举日渐增多,其中不乏试图取消出生公民权这种明显违宪的政令,特朗普与最高法院的一场最终对决似乎已不可避免。我们如今已习惯了最高法院对宪法问题具有最终裁决权,政府的其他分支对最高法院的判决也都会遵守。然而,近十年来不断打破美国政治常规的特朗普如果拒不遵守最高法院的判决又将如何?美国制宪的先驱亚历山大·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在《联邦党人文集》第78篇中就曾表示法院是“危险最小的分支”:“司法部门既无军权,又无财权,不能支配社会的力量和财富,不能主动采取任何行动……司法部门既无强制,又无意志,而只有判断;而且为实施其判断亦需借助于行政部门的力量。”如果总统真的不执行最高法院的判决,美国是否会由此陷入一场宪政危机?最高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又会在多大程度上考虑这种风险呢?
历史上,早在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确立了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时,最高法院就已经开始将总统拒不执行判决的可能性纳入考量了。此后二百余年间,最高法院与总统也曾数次走到正面对抗的地步。从法院和白宫的交锋历史中可以看出,在政府两大分支正面对抗的时刻,最高法院只能在自身的权威性和判决的合法性之间艰难地维持平衡。在最高法院与总统的正面对抗中,往往是总统一方最终胜出。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如有较强的政治手腕和领导力,则可以在把具体案件的胜利让给总统的同时确立更加制度性、影响更加深远的法律原则。然而,一个无政治手腕和领导力的最高法院则往往只能在总统面前退却。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以战术退却换战略胜利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作为确立了司法审查制度的第一案,已经广为人知了。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也是最高法院与白宫正面对抗的第一案。时任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在判决中虽让杰斐逊政府胜诉,但他所用的法律论证却创立了司法审查制度——法院对政府的执法和国会的立法进行审查的权力。司法审查制度对后世法律发展的影响再强调也不为过。与之相比,杰斐逊政府在这一具体案件中的胜出只不过是历史的一个注脚。最高法院之所以能在本案中以战术退却换取战略胜利,要归功于马歇尔首席大法官作为司法家的谋略、政治远见和领导力。事实上,从司法和行政分支权力此消彼长的角度看,本案可以说是最高法院在与总统的正面对抗中唯一一次有任何的胜利可言。此后,在面对判决不被执行,甚至总统干预最高法院本身的人事的威胁时,最高法院可以说无所作为,最终屈从于总统的意志。
首先简要回顾一下案情:1800年,联邦党的总统亚当斯在大选中败给民主共和党的杰斐逊,后者即将上台。随后,亚当斯以及联邦党控制的国会趁自己尚未下台,仓促通过了《1801年司法法》(Judiciary Act of 1801),新设立了大量的联邦法官岗位,并任命联邦党人填充这些岗位。亚当斯同时还提名了自己的国务卿、同属联邦党人的马歇尔担任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上述联邦法官岗位需要总统任命,参议院批准,然后由国务卿盖印后送交受任者。但是在仓促之间,马歇尔忘记了把盖印后的委任状寄给一些候任法官,其中就包含马伯里。杰斐逊上台后,他的新国务卿麦迪逊发现了这些尚未送达的委任状,将其扣压了下来。马伯里遂直接诉至最高法院,要求国务卿送交他的委任状。
此时,已经就任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马歇尔面临着两难。如果判决马伯里败诉、最高法院无权命令国务卿送交委任状,那么最高法院相当于向行政部门屈服,自己放弃了司法权。而如果判决马伯里胜诉,最高法院本身并没有执行判决的能力,而作为联邦党人政敌的杰斐逊和麦迪逊则很可能索性拒绝执行这一判决,使得判决成为废纸一张,最高法院的威信荡然无存。
马歇尔首席大法官却创造性地选择了第三条道路:他判决《1801年司法法》有关最高法院初审管辖权的条款违宪,因为宪法已经明确规定了最高法院在哪些情况下拥有初审管辖权,国会无权对其擅自扩充。于是,法院判决马伯里败诉,并非因为行政权可以凌驾于立法权之上,而是因为最高法院本身对本案没有初审管辖权。这样一来,法院虽在具体案由上站在了政府一边,却从制度上创制了法院对行政和立法分支实施违宪审查的权力。
一直以来,关于司法审查的起源、美国的司法审查是否有宪法基础等问题,学界争论不休。但是马歇尔首席大法官对本案的判决在政治上可以说是“无懈可击”的。从本案的具体诉求的结果看,法院判决政府胜诉,避免了因政府可能不执行判决导致最高法院的权威受损。从判决的理由看,马歇尔创制的司法审查权在本案中起到的效果却是限缩了最高法院的管辖权,作为杰斐逊政府的政敌有效避免了“司法越权”的指责。从政治形势看,当时党争激烈,美国公众主要关心的是哪一方在诉讼中胜出。杰斐逊本人也没有立即预见到判决中关于司法审查权的深远意义,他当时主要不满的是马歇尔的政治手腕——后者在判决中大力批评了杰斐逊政府,却判决原告败诉,成功避免了进一步对抗。就这样,马歇尔在不引起过多争议的情况下成功创制了司法审查制度,为最高法院如今的权力和地位奠定了基础。事实上,直到判决下达的半个多世纪后,司法审查才逐渐被最高法院更多地使用。

杰克逊和林肯:拒不执行判决并无直接后果
美国国父们逐渐退出历史舞台之后,美国政治接下来的两个时代的开创者杰克逊和林肯都与最高法院有过交锋和对抗。在杰克逊时代涉及美洲原住民的案件和林肯时代涉及战时人身权利的案件中,两位总统选择拒不执行最高法院的判决。这并没有对两位总统造成不利后果,最高法院在案件的当时对此也无能为力。即便事态最终向最高法院的判决所希望的方向发展,也往往是通过法律之外的政治解决,或者由最高法院在风波平息后在其他案件中以事后确认的形式重新强调在上一起案件中被行政部门拒不理睬的法律原则。
1829年至1837年担任美国总统的安德鲁·杰克逊(Andrew Jackson)可以说是美国总统中的第一位民粹主义者。他所推行的“杰克逊式民主”(Jacksonian democracy)主张大众民主,以普通人的名义反对精英统治,并主张加强总统和行政分支的权力。毫不意外地,杰克逊的执政风格与由未经选举的七名司法精英组成的最高法院发生了冲突。
1832年3月的“沃切斯特诉佐治亚州案”(Worcester v. Georgia)将总统和最高法院送上了正面对决的擂台。本案的原告沃切斯特是一名为美洲原住民切罗基人的权利热心奔走的白人。他所在的佐治亚州通过法案禁止白人未经州政府允许在切罗基人领地定居,沃切斯特因违反该法被判入狱四年。沃切斯特诉至法院,主张只有联邦政府有权立法管理美洲原住民事务。最高法院支持了沃切斯特的主张,推翻了佐治亚州的法案,判决其违宪。
杰克逊政府对美洲原住民的政策可谓残酷。正是在杰克逊任内,美国政府开始了对印第安人的强制迁徙政策,臭名昭著的“血泪之路”(Trail of Tears)便是在此时发生。“沃切斯特诉佐治亚州案”判决之后,讹传杰克逊总统表示:“马歇尔首席大法官已经做出了他的判决,那就让他自己去执行判决吧。”没有证据表明杰克逊真的说过这句话,但他的确说过类似的话。在一封信中他就曾幸灾乐祸地表示,最高法院的判决已经胎死腹中,法院没法强制佐治亚州服从判决。事实上,虽然最高法院推翻了佐治亚州的法案,下令释放沃切斯特,但沃切斯特仍然留在狱中近一年之久,佐治亚州的法案也并未撤销。直到1833年初,随着政治局势的改变,佐治亚州主动废除了相关法案,沃切斯特获赦出狱,本案才得到了法律之外的解决。在佐治亚州拒不执行判决、杰克逊政府也拒不配合最高法院的近一年间,最高法院对自己的判决得不到执行也无可奈何。
三十年后,林肯任美国总统期间,美国爆发了南北战争。战时状态的迫切需要与法院维护法治的职责之间有着天然的冲突。在美国法律中,人身保护令(habeas corpus)使被拘押者有权请求法庭命令执法机关将其送至法院审查,以确定拘押是否合法。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九款将战时临时中止人身保护令的权力赋予了国会。然而1861年4月南北战争爆发时,林肯总统前所未有地使用权力中止了人身保护令、下令无需逮捕令即可逮捕、无需审判即可羁押,并严格限制了言论和出版自由。
5月,马里兰州一名亲南方分子约翰·梅里曼(John Merryman)因破坏当地基础设施、阻挠联邦军队开赴前线而被捕。当时的最高法院大法官们同时兼任地区法院的巡回法官。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罗杰·坦尼(Roger B. Taney)以马里兰州联邦巡回法院法官的身份向梅里曼签发了人身保护令,但是关押梅里曼的军方根据林肯的命令拒不执行。坦尼遂在这件“梅里曼案”(Ex parte Merryman)的判决中斥责林肯政府和军队无视法律:“宪法赋予了司法机构和官员解释法律、执行法律的权力,[军事当局]却将其抛到一边,以军政府取而代之,用军官来执行法律。”坦尼表示,总统无权单方面下令中止人身保护令。
林肯对“梅里曼案”的反应是毫不理睬。坦尼在作出判决时,还将判决书抄送了林肯一份。我们不知道林肯是否看到了这份判决书,但我们知道的是,林肯此后在人身保护令问题上继续我行我素,到1862年索性在全国范围内中止了被军事当局关押者申请人身保护令的权力。最高法院对此也同样无可奈何。坦尼自己在判决书中也坦承:“我已经最大限度地行使了宪法和法律赋予我的所有权力,但这一权力遭到了我无法抗衡的强大力量的阻挠。”
公允地讲,坦尼和林肯政府双方的立场都有些极端。双方应该寻求的是如何在战争需要和法治之间寻求适当的平衡,而非使一方完全压过另一方。林肯在1861年7月致信国会时就表示:“难道为了不违反一项法律,就该任由除它之外的所有法律都无法执行,使整个政府走向解体吗?”而另一方面,二十世纪中叶的最高法院大法官罗伯特·杰克逊(Robert Jackson)也写道:“如果坦尼首席大法官将林肯的理念采纳为法律的理念,我实在不知道我们是否还能保有任何自由。”今日的学者们一般认为,坦尼的判决在法律技术上是成立的,但在政治上未免太不顾及战争带来的真实需要。再加上坦尼因在1858年的“斯科特案”(Dred Scott v. Sandford)中因判决黑人不具备美国公民资格而在后世名誉扫地,而林肯则因带领联邦在南北战争中获胜而青史留名,因此如今人们对“梅里曼案”的评价也倾向于林肯一方。然而,无论坦尼在“梅里曼案”中的判决明智与否,林肯政府毕竟是拒不执行了。此举也并没有在当时给林肯政府带来任何不利后果。对此,最高法院所能做的,只是在1866年的“密立根案”(Ex parte Milligan)案中判决即使在战时也不能剥夺宪法保障的权利,在有平民法院的情况下,不应在军事法庭审判平民。但“密立根案”判决下达时,内战已过,林肯已死,最高法院的判决也于事无补。
罗斯福新政:最高法院的主动退却
进入20世纪30年代,又一位强势总统小罗斯福上台。罗斯福接手的是一个深陷大萧条的美国,他试图通过新政扭转美国经济的颓势。然而,保守派的最高法院对罗斯福新政多家阻挠,乃至将新政的几乎每一项标志性法案推翻。罗斯福以增设最高法院大法官岗位、大量任命自己支持者的“填塞法院计划”相威胁,虽然填塞法院计划最终失败,但最高法院也在几乎同时主动退却。最高法院随后的判决完全反转,改为支持罗斯福的法律理念。最高法院中的几名保守派大法官也在几年内相继退休,使罗斯福得以进一步按自己的意志重塑最高法院。
19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进入了“镀金时代”(Gilded Age),这一时代的美国的特点是飞速的经济增长和工业化,以及与之相伴的巨大的不平等、恶劣的劳动条件和劳资矛盾。从这时起直至1936年,最高法院也为镀金时代以及此后数十年间的不平等提供了宪法上的支持。这一时期最高法院的指导思想可以认为是一种社会达尔文主义,在宪法学说中叫做“实质正当程序”,将法院自身对传统经济理论中“自由放任”、“契约自由”等信仰视为宪法保护的自由的一部分。比如,最高法院判决各州政府规定最低工资、最高工时的法律违宪,因为这些法案限制了工人与企业签订合同的契约自由。
罗斯福新政开始时,经济上的保守派在最高法院占据多数。在最高法院的九名大法官中,四名顽固保守派法官当时有着“天启四骑士”之名——皮尔斯·巴特勒(Pierce Butler)、詹姆斯·麦克雷诺兹(James McReynolds)、乔治·萨瑟兰(George Sutherland)和威利斯·范德凡特(Willis Van Devanter)。再加上大法官欧文·罗伯茨(Owen Roberts),这五名法官就足以用上述的“实质正当程序”学说阻止罗斯福政府干预经济的努力。1935年至1936年,罗斯福新政的几大标志性法案——《全国工业复兴法》、《农业调整法》、以及关于煤炭、铁路等产业的法案均被最高法院推翻,新政的实施面临着来自最高法院的严重威胁。
1936年,罗斯福在总统大选中以压倒性优势胜出。罗斯福挟大胜之威,将矛头对准了最高法院。他以最高法院的法官年龄普遍过大为借口,推出了“填塞法院计划”:当时最高法院年过70岁的法官共有6人,于是罗斯福宣称将把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名额也扩大6人,从9人增至15人。这样一来,罗斯福就可以在最高法院获得支持自己的多数。“填塞法院计划”最终失败了,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第一,罗斯福过于自信的行事风格,使他推出“填塞法院计划”之前采取了极端秘密的准备方式,没有与国会领导层以及政界重要人士事前协商,导致计划发布之后政坛深感震惊。第二,罗斯福使用的“法官年龄过大”的借口太过蹩脚,其隐藏的真实目的——改变最高法院保守派当道的现状——可谓尽人皆知,这也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政界的支持。
当然,另一个同样重要的原因是,最高法院不久后就发生了一百八十度转弯,在此后的判决中完全转向了支持罗斯福新政的态度,导致填塞法院变得不再有必要。罗斯福在1937年2月5日公布了填塞法院计划,紧接着的3月29日最高法院就在“西岸酒店诉帕里什案”(West Coast Hotel v. Parrish)中以5-4判决华盛顿州的最低工资法案合宪,完全抛弃了最高法院自己在短短一年前以5-4判决的相反观点。这两个5-4之间其实只有一人改变了阵营:欧文·罗伯茨大法官。据说最高法院在宣读“西岸酒店诉帕里什案”的判决时,罗伯茨双眼紧闭,靠向椅背,表情痛苦,仿佛希望自己能隐遁出法庭的房间。后世的历史叙事把这次转变描绘为罗伯茨在罗斯福填塞法院的压力下放弃原则,被迫转向。而罗伯茨则坚称自己的法律理念从未改变。根据杰夫·谢索在《至高权力》中的考证,事实大概介于两者之间:罗伯茨决定改换阵营是在罗斯福公布填塞法院计划之前,但是外界对上一件最低工资案件判决的批评、公众对最高法院日渐强烈的不满、罗斯福1936年大选获胜的惊人幅度、正式公布填塞法院计划前罗斯福及其支持者要求改革最高法院的威胁,以及实际的经济形势,恐怕都对罗伯茨的决策产生了影响。至于其中哪些因素更加重要,那就没有人真正知道了。毕竟,就像费利克斯·弗兰克福特大法官(Felix Frankfurter)说得那样:“几乎没有比揣测最高法院判决的动机更危险的推论了。”
此后,最高法院又在4月以一系列5-4的判决维持了《全国劳动关系法》的合宪性。5月范德凡特大法官退休,此后四年间“天启四骑士”的另外三人也相继退休,罗斯福在与最高法院对抗的实质问题上最终取得了完全的胜利。可以看出,白宫与最高法院的这次正面对抗以最高法院的主动退却而告终。罗斯福的填塞法院计划虽然失败,但并非因为外界支持最高法院在1937年前的判决,而是罗斯福本人的战术失误以及最高法院的主动屈服导致的。时至今日,人们已完全接受罗斯福与最高法院之争所带来的宪法理论的革新与正义观念的变化:在工业化的复杂现代社会,“契约自由”被重新审视。当工人不得不在极低工资、超长工时的条件下与企业签订合同时,这种自由其实是一种被迫的选择,是契约自由外表下的制度性强迫。
不过,无论怎样,当时的人普遍认为罗伯茨屈服于了罗斯福的压力。就连后来罗斯福自己任命的大法官雨果·布莱克(Hugo Black)都对罗伯茨此举深为不齿。1945年罗伯茨退休,时任首席大法官斯通(Harlan Fiske Stone)起草了一份最高法院致罗伯茨的感谢信草稿,交给其他大法官传阅。刻薄的布莱克拒绝在上面署名,并提出了两点反对意见:第一,信中对罗伯茨不能再与大法官们共事表示遗憾,布莱克则表示自己一点也不遗憾。第二点更为致命,信中说“你始终以对原则的忠诚作为裁决的指引”,布莱克也表示反对——这是近乎恶毒的诛心,毕竟罗伯茨在“西岸酒店诉帕里什案”中的跳反被不少人认为是最高法院历史上最没有原则的决定之一。最终,在布莱克的坚决反对下,最高法院竟没有给罗伯茨发出任何感谢信。

结语:危险最小的分支
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政治极化的加深和国会运作的僵化,“法院制法”逐渐兴起,国会的不作为使得最高法院的权力和重要性逐渐加大,甚至一定程度上占据了国会的一部分立法功能。然而,从上述最高法院与白宫正面对抗的历史可以看出,最高法院或许能从国会攫取一部分权力,但面对身段更加灵活且掌握着实际执法权的行政分支,最高法院在正面冲突中往往占不到什么便宜。即令最具政治手段的马歇尔首席大法官,也只能将具体案件的胜利让给政府,以换取自己在长期中、在战略上的胜利。杰克逊和林肯时期,如果总统要么拒不配合,要么索性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法院对此也毫无办法。而在罗斯福新政时期,深陷内部分裂和外部口诛笔伐的最高法院则选择了主动退却。无论这一主动退却是单纯的屈服也好,是保守派大法官用以对罗斯福“填塞法院计划”釜底抽薪的谋略也好,最高法院毕竟是用在实质问题上全部让步的方式才解除了白宫对最高法院人事权的直接威胁。
如今,面对着与特朗普政府可能正面对抗的前景,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如履薄冰。目前可谓是罗伯茨二十年首席大法官生涯中最为举足轻重的时刻。一方面,爱惜羽毛的罗伯茨非常重视最高法院的名誉与他本人的名誉。另一方面,罗伯茨作为最高法院保守派的成员在过去二十年间又深度参与了最高法院贯彻保守派司法理念的过程。如何在两者之间抉择,很可能决定着“罗伯茨法院”是否名实相符,也决定着罗伯茨首席大法官的历史地位。